城市低保標準從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;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(yǎng)標準從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。日前,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(fā)布通知,從7月1日起,提高城鄉(xiāng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(yǎng)、孤兒基本生活養(yǎng)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。
【資料圖】
上述人群補助標準有哪些變化?
(一)城鄉(xiāng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。
城市低保標準:從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;
農(nóng)村低保標準:從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。
(二)城鄉(xiāng)低保邊緣家庭標準范圍。
城市低保邊緣家庭標準范圍:從每人每月740元-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-1149元;
農(nóng)村低保邊緣家庭標準范圍:從每人每月578元-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-1149元。
(三)特困人員救助供養(yǎng)標準。
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(yǎng)標準:從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;
農(nóng)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(yǎng)標準:從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。
(四)孤兒基本生活養(yǎng)育標準。
集中供養(yǎng)孤兒養(yǎng)育標準:從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;
散居孤兒養(yǎng)育標準:從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。
(五)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。
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00%生活費的人員,從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;
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工資70%生活費的人員,從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;
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參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工資40%救濟的人員,從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;
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參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,從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。
遼沈晚報記者 王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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